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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张霖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张霖昇,张艺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75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09号宏泰工业楼6号综合楼宏泰中心。代表人周启正。委托代理人林家年,陈桔靖。被告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阳光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霖昇。被告张霖昇,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艺红,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人民陪审员 洪 心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