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7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丽燕鞋厂与被告曾永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陈埭镇丽燕鞋厂,曾永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120号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丽燕鞋厂,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营者汤丽燕,女,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曾永生,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丽燕鞋厂与被告曾永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丽燕鞋厂于2015年8月19日以起诉的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丽燕鞋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丽燕鞋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丽燕鞋厂负担。审判员 郑维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坚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