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云浮玉德置业有限公司与云安县天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玉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傅承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安县天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表人:周美华,总经理。上诉人云浮玉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安县天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以,云浮玉德置业有限公司提出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及要求将本案移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云浮玉德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云浮玉德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法发(1999)11号)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粤高法发(1999)39号)的规定,云浮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本案诉争标的本金95万元、利息490013.61元,诉争标的总额已超过原审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应当移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本案诉争标的本金95万元、利息490013.61元,远未达1亿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云浮市云安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云浮玉德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云浮玉德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展雄审 判 员 邹连喜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