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4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邱林春、廖超发等罚金2015执404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林春,廖超发,邓东甲,杜占飞,陈计先,雷怀玉,邱胜来,陈清红,杨桂珍,吴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404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邱林春(自报),住。被执行人:廖超发(自报),住。被执行人:邓东甲(自报),住。被执行人:杜占飞(自报),住。被执行人:陈计先(自报),住。被执行人:雷怀玉(自报),住。被执行人:邱胜来(自报),住。被执行人:陈清红(自报),住。被执行人:杨桂珍(自报),住。被执行人:吴小平(自报),住。被告人邱林春等十人赌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年穗海法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就财产刑部分的执行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邱林春、廖超发、邓东甲、杜占飞、陈计先、雷怀玉、邱胜来、陈清红、杨桂珍、吴小平罚金三千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自报的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邱林春、廖超发、邓东甲、杜占飞、陈计先、雷怀玉、邱胜来、陈清红、杨桂珍、吴小平的身份信息原审判决记载为自报,无法查实。故本案立案执行后,无法通过其身份信息向相关银行、房管局、车管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刑满释放,现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40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陈荫亭审判员 邝毅恒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林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