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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抗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XX祥与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XX祥,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抗字第27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祥。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月城路*号。法定代表人:林成雄,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XX祥与被申诉人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浙衢民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X祥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浙民申字第739号民事裁定,驳回XX祥的再审申请。XX祥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15年6月25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浙检民监(2015)33000000058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陈建勋代理审判员  谢静华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芸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