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行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故城县计划生育局与张某某、崔某某行政征收非诉审查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计划生育局,张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故行执字第54号申请人,故城县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福德,局长。被申请人张某某,农民。被申请人崔某某,农民,(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故城县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相应处罚金额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故城县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崔某某的银行存款六万八千四百二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魏全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继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