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伟与唐朝宽、达州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司四川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唐朝宽,达州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朱伟,男,生于1974年5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晓斌,男,生于1966年9月9日。被告唐朝宽,男,生于1968年7月21日,汉族。被告达州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被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冰冰。被告阳光人寿���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功。被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与被告唐朝宽、达州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伟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明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