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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2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喻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某,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0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喻某。被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作出的(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633号刑事判决书及(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633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移送主动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将东莞市公安局于2015年6月3日依据东公冻财字第(2015)00015号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的人民币15110元中的15020元返还被害人喻某(户名李某,账号62×××35,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凤岗雁田分理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凤岗雁田分理处中账号为62×××35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0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志凯执行员  冯伟杰执行员  莫芷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敬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