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寅与江永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寅,江永杰,曾寅,江永杰,曾寅,江永杰,曾寅,江永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389号原告:曾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星丞,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蓉,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永杰,男,汉族。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原告曾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 婷 婷二○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嘉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