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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雪桂与被执行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桂,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桂,女,1968年2月17日生。被执行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邓新民,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5)资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收入合计36236.12元,或者扣划、提取该���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治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