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泉州华明贸易有限公司、黄良兴、泉州华明实业有限公司、黄思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2429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龙苍村。法定代表人黄达平。被执行人泉州华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温陵路名城大厦11楼E座。法定代表人黄良兴。被执行人黄良兴,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注泉州市鲤城区票桂坛巷**号。被执行人泉州华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温陵路天都广场1段1204室。法定代表人黄良兴。被执行人黄思蓉,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注泉州市鲤城区票桂坛巷**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华明贸易有限公司、黄良兴、泉州华明实业有限公司、黄思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请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执字第2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小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