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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少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少民初字第72号原告:刘��,女,居民。被告:张某,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徐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