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少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少民初字第72号原告:刘��,女,居民。被告:张某,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徐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