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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张立伟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伟,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703号原告张立伟,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线玲(原告张立伟之妻),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法定代表人卢彦,主任。委托代理人姚晓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洪波。原告张立伟诉被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土地立项批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2年6月4日,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针对张立伟与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作出了西房裁字(2012)第28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针对上述裁决书,原告张立伟在2012年已向本院提起过行政诉讼,案件已经二审终审结案。本院认为,关于张立伟与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拆迁法律纠纷在其起诉西房裁字(2012)第28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的案件中已经得以解决。上述裁决书及裁决书所依据的前置性立项批复、用地规划许可等文件的合法性问题都予以了审查。原告张立伟在上述裁决纠纷案件已经结案之后,于2015年6月25日又针对上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中的前置文件—《京发改(2007)160号关于丰盛危改小区C、D、E区项目核准的批复》向本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已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本院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张立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冒智桥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明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