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曾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曾某,农民。被告樊某,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刘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王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