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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曾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曾某,农民。被告樊某,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刘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王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