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传应与鲁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193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应,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鲁贤英,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张传应与被执行人鲁贤英、袁光黄、马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据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贤英银行存款20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