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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高继堂与大冰沟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继堂,大冰沟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高继堂。被执行人大冰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陆凤申,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继堂与被执行人大冰沟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继堂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腾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春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