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2015)石刑初字第77号覃某某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一案一审刑事案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某,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2015年5月2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杰、李柯莹参加的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7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婷婷担任记录。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荐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在石门县楚江镇宝峰宾馆的门店经营休闲中心,并在该门店容留卖淫女殷某、王某、向某等人卖淫或者介绍其卖淫,约抽取嫖资中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的费用,以牟取非法利益。1、2015年5月14日21时许,覃某某接到覃某要求介绍卖淫女的电话后,即指派殷某、王某前往尧业大酒店1603房有偿为嫖客覃某、赵某提供了性服务。2、2015年5月20日,覃某某接到万某的电话后,指派卖淫女向某前往佳美年华宾馆5228房有偿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向某准备与嫖客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5年5月16日,覃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现场图及照片、相关书证,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覃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特提请法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在石门县楚江镇宝峰宾馆的门店经营休闲中心,并在该门店容留卖淫女殷某、王某、向某等人卖淫或者介绍其卖淫,从嫖资中抽取费用,以牟取非法利益。1、2015年5月14日21时许,覃某某接到覃某要求介绍卖淫女的电话后,即介绍殷某、王某前往尧业大酒店1603房有偿为嫖客覃某、赵某提供了性服务。2、2015年5月20日晚,覃某某接到万某的电话后,介绍卖淫女向某前往佳美年华宾馆5228房有偿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向某准备与嫖客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天晚上,覃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万某。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王某、殷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4日,她们俩经覃某某介绍,到石门县尧业大酒店1603房从事卖淫活动,一共二位嫖客,由殷某收取嫖资300元,发生性关系后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她们平时也在覃某某经营的门店卖过淫,覃某某均按一定的比例抽取费用。2、证人覃某、赵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4日20时许,他们二人酒后开车到了尧业国际1603房,由覃某电话联系覃某某,要求其介绍二位卖淫女到房间进行性交易。不久,就有二位卖淫女找到他们的房间,由赵某将300元钱交给了其中的一位。发生性关系后,二位卖淫女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3、证人向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0日晚上,她在外面玩时,接到覃某某发的短信,要她到佳美年华酒店5228房间去。她到佳美年华5228房间后,发现一共有三个男人,还有别处去的一个卖淫女,其中有一个人称不搞,给了她和另一个卖淫女各200元钱后就出去了,她和留在房间中的其中一个男人上床准备发生关系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覃某某在宝峰宾馆旁边开了一个发廊,店子内有二三个小姐,她在该店呆了四个月时间了,平时都是覃某某接生意,介绍她去卖淫后,再从嫖资中抽取费用。4、证人万某的证言,证明他在一些宾馆发放了介绍联系卖淫女的卡片,住房的人如需要这种服务,就会联系他,他再和一些事先谈好的发廊老板联系,由其派出卖淫女到房间,他再从那些老板处结介绍费。2015年5月20日晚上,他在佳美年华5228房间接了2笔生意,就要覃某某介绍一个小姐到5228房去,还从另外一个发廊调了一个。5、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证人覃某、殷某、王某均在一组不同12张女性照片中成功辨认出覃某某就是给其介绍卖淫女或者嫖客的人6、书证覃某的住宿登记表,证明了第一起介绍卖淫事实中进行性交易的地点、日期等情况。7、侦查机关制作的相关现场照片、方位图,证明了涉案相关现场的位置等情况。8、石门县公安局(2015)第472、473、474、47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殷某、王某、赵某、覃某因本案的卖淫嫖娼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9、侦查机关关于本案的线索来源及归案材料,证明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归案的情况。10、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覃某某协助侦查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万某。11、证人、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了各自的身份情况。12、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覃某某在第一次介绍卖淫的行为被发现后,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第一次介绍卖淫的事实,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又因实施新的介绍卖淫行为被查获,其先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并没有涉及到新的介绍卖淫的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覃某某有自首情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覃某某具有下列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覃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某犯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良平人民陪审员 李柯莹人民陪审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