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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戴某与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869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李纲领,江苏伟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甲。原告戴某与被告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纲领,被告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诉称:双方因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争吵。焦某甲对戴某及女儿不闻不问,不承担家庭费用开支,对家庭不负责任。现在焦某甲不让戴某看望女儿,严重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同时,焦某甲有暴力倾向,曾用电击棍吓过戴某。2014年8月30日,焦某甲对戴某进行过殴打并拘禁。焦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嫖娼的情形。由于焦某甲的所作所为已彻底伤透了戴某的心,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修复,现要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2、婚生女焦某乙由戴某抚养,焦某甲支付抚养费。被告焦某甲辩称:双方婚后感情不错,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戴某所称双方经常吵架及焦某甲不让戴某看望女儿不是事实,婚后家庭开支都是焦某甲负担的,其也不存在出轨、嫖娼的情况,也没有拘禁过戴某。经审理查明:戴某与焦某甲于2002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焦某乙。2015年5月,戴某诉讼来院,诉请如前。经本院调解,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以家庭为重,互谅互让,彼此包容理解,珍惜夫妻感情。鉴于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戴某与焦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后为120元(已由戴某预交),由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代理审判员  史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