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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恢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小纪与陕西万通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纪,陕西万通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纪。被执行人陕西万通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小纪与被执行人陕西万通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2)25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小纪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遂于2012年11月8日做出(2012)雁仲执字第001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2)雁仲执字第001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小纪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万通客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小纪20000元后,双方再无纠纷。现被执行人陕西万通客运有限公司已实际支付该款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06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人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