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民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民乐县人,农民。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