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冯张泽豪、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6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园湖南路12-3号。代表人丘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芳,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竟,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张泽豪。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6号中铁凤岭山语城二期地下室G-201号。法定代表人林凤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诉被告冯张泽豪、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11元,减半收取6105.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6105.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关 熠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人民陪审员 梁明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