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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海滨与马得玉、李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滨,马得玉,李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675号原告:王海滨。被告:马得玉。被告:李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滨与被告马得玉、李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王海滨负担。审 判 长  王婧代理审判员  肖峥人民陪审员  安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