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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葫芦岛龙港宏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葫芦岛通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春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龙港宏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春宇,葫芦岛通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龙港宏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晓霞,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杨春宇,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葫芦岛通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龙港宏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春宇、葫芦岛通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龙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23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10.00元。申请执行人谢宝华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春宇、葫芦岛通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龙港宏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春宇、葫芦岛通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15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丙远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树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