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德贵与重庆兰浩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贵,重庆兰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813号原告陈德贵,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代理人黎晓,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兰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广厦城D组团1栋3-6-2#。法定代表人刘国兰。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德贵诉被告重庆兰浩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因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九劳人仲案字(2015)第1210号裁决书,起诉请求:1、从2015年5月7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2月1日至今的工资22293.30元,并按此工资的25%支付赔偿金5573.33元;3、被告退回风险保证金4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明,2015年5月7日,原告因劳动报酬、赔偿金、加班工资、二倍工资差额、保证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由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加班工资、二倍工资差额、保证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85215元。2015年7月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九劳人仲案字(2015)第12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二倍工资差额48365元、工资318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1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被告因不服该裁决于2015年7月22日起诉要求被告不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8365元、工资3184元、未休年休假加班工资418元。本院予以受理,该案案号为(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79号。原告也因不服该裁决于2015年7月27日向我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在后的案件裁定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本案中,被告不服仲裁裁决书已先向我院提起诉讼,现原告亦不服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双方诉请的审查范围存在重合,故本案应当终结诉讼,并入在先起诉的案件中一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并入(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79号案件审理;二、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林宝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谷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