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加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建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加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建德市建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332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加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再和。被执行人建德市建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专。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加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建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191071.0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建德市建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城南工业功能区的房地产,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3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铖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时间:2015年8月19日地点: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合议庭成员:鲁军余丽楼倩书记员:方铖—————————————————————————————审判长鲁军下面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加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建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评议。先由我介绍本案案情。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加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建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191071.0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建德市建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城南工业功能区的房地产,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省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第四条第(七)项、第五条之规定,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人民陪审员余丽我同意审判长的意见。人民陪审员楼倩我同意审判长的意见。下面合议庭统一意见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3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评议结束。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建德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稿签发:年月日审核:年月日校对:年月日拟稿:年月日共印份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332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加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洋镇麻车桥南236号。法定代表人杨再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建德市建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城南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胡小专,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加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建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191071.0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建德市建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城南工业功能区的房地产,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3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鲁军人民陪审员余丽人民陪审员楼倩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方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