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一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康华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等与张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841号原告: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李俊平,总经理。原告:铜陵康华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负责人:张光明,经理。上述二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霞,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原告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康华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因与被告张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崔志强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康华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康华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康华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0元减半收取97.50元,由原告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康华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崔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朱蓓(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