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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洙商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伟与王洪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王洪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洙商初字第258-1号原告:王伟,农民。被告:王洪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王洪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洪雷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莒南支行处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军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