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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冯炤、XX与XX、杨伶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54号原告:冯炤,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XX,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杨伶敏(系被告XX之妻),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储尚林,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炤诉被告XX、杨伶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炤负担。审 判 员  余江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