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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舒城县金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邹荣青、袁中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金信担保有限公司,邹荣青,袁中山,王文萍,段贤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859号原告:舒城县金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组织机构代码73167522-0。法定代表人:李良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宗寿,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荣青,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袁中山,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王文萍,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段贤跃,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邹荣青、袁中山、王文萍、段贤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城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荣青、袁中山、王文萍、段贤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舒城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