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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振邦抚育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振邦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857号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琳,系原告之母。被告王振邦,系原告之父亲。原告诉被告抚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王尚顺陪审员  原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乃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