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顺昌县支行与杨金木、曾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顺昌县支行。代表人黄青建。委托代理人蔡悟荣,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金木,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曾秋凤,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杨金木、曾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金木、曾秋凤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顺昌县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本金49914.95元、利息1704.19元及后续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车辆、林权、工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金木拥有位于顺昌县双溪吉舟村宗地号为0067,林权证号为(2011)07XXX#山场,被执行人曾秋凤在林权管理中心无信息登记。两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信息,但余额仅几十元,不足以支付申请执行标的。两被执行人在车辆、房产、工商等管理部门均无信息登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金木拥有山场,但暂时无法变现。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经申请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拥军代理审判员王德华代理审判员徐谦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发文字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会稿:核稿:拟稿单位:拟稿人:王德华校对人:?打字员:主题词:印数?标题: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顺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顺昌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中山中路25号。代表人黄青建,行长。���托代理人蔡悟荣,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2121195708180513,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顺昌县双溪中解索桥巷1号万福楼702室。被执行人杨金木,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1195902282134。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埔上镇连坑村沙布50号。被执行人曾秋凤,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1196307102148,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埔上镇连坑村沙布5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杨金木、曾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金木、曾秋凤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顺昌县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本金49914.95元、利息1704.19元及后续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车辆、林权、工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金木拥有位于顺昌县双溪吉舟村宗地号为0067,林权证号为(2011)07155#山场,被执行人曾秋凤在林权管理中心无信息登记。两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信息,但余额仅几十元,不足以支付申请执行标的。两被执行人在车辆、房产、工商等管理部门均无信息登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金木拥有山场,但暂时无法变现。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经申请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拥军代理审判员王德华代理审判员徐谦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马春英附页: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8月19日9时0分至10时0分评议地点:顺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参加人:审判长杨拥军代理审判员王德华、徐谦翔记录人:马春英评议记录:王:介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杨金木、曾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情况(略)。本人认为,被执行人拥有山场,但暂时无法变现。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经申请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我个人意见拟定: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徐: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予恢复执行。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王:同意承办人的处理意见。评议结果: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志案号(2015)顺执字第184号标的4914.65元、利息1704.19元及后续利息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顺昌县支行被执行人杨金木、曾秋凤案件承办人王德华收案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交付执行时间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年月日执行情况2015年3月23日收到执行案件,阅卷。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5年3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车辆、林权、房产、银行存款)信息情况2015年8月19日财产一时无法变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备注?注:1、本表由执行员填写。2、每月五日前,将上月执行情况向庭长报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