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苹诉隋勇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苹,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李苹,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隋勇,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4)建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隋勇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申请执行人李苹请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志二O一五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光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