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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苹诉隋勇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苹,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李苹,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隋勇,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4)建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隋勇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申请执行人李苹请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志二O一五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光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