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执民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良云、徐高仙与李新寿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良云,徐高仙,李新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黄良云。申请执行人徐高仙。被执行人李新寿。本院在执行黄良云、徐高仙与李新寿(2015)衢执民字第74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742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蕾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