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道法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梁XX诉被告被告永州兴龙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X,永州兴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梁XX,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11010XXXX,住道县东门乡XXXX。委托代理人何鼎斌,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州兴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县红星东路河边。法定代表人李国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XX,(特别授权)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00812XXXX,住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诉被告被告永州兴龙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XX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永州兴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XX撤回对被告永州兴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梁XX负担。审 判 员 吴上祥人民陪审员 程定顺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