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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其军与李彦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其军,李彦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776号原告:孙其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杜秋生,邯郸市复兴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彦坡。原告孙其军诉被告李彦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竞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其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杜秋生、被告李彦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其军诉称:2014年5月9日原告以3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雪佛兰轿车一辆,牌照号为冀D×××××。2014年5月22日原告又以40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成安县一个叫李旭光的人,2014年5月26日李旭光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该车时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刑警队以该车系诈骗车辆予以扣押,原告只得将李旭光的买车款全部退还,后经原告向被告讨要买车款,至今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3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一、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9日签订的邯郸市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一份。二、原告与李旭光于2014年5月11日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一份。三、2014年5月26日邯山区滏园刑警队出具的扣押冀D×××××雪弗兰诈骗车辆一案正在办理中的证明和清单各一份。四、丛台区刑警四中队出具的关于杨建领诈骗一案的说明。五、李旭光出具的收到原告退车款40300元的证明一份。被告李彦坡辩称,我对原告所诉及其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不过我也是受害者,原告是专业收车的,他看不出登记证书是假的,我更看不出,我要求追加杨建领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买车时郭文涛买的,卖车时郭文涛委托我卖的,让我把车卖给了原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主要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冀D×××××雪佛兰轿车一辆,成交价39000元,自成交之日起,该车以前的违章、经济纠纷、违法行为均由被告承担,以后由原告承担,被告保证该车手续真实合法,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一方违约赔偿对方违约金500-2000元。合同生效后,原告当场付给被告39000元,被告当场将冀D×××××雪佛兰轿车交付原告。2014年5月11日原告又将该车以40300元的价格卖给李旭光。2014年5月19李旭光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该车时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刑警队以该车系诈骗车辆予以扣押。2015年7月26日原告将收到李旭光的40300元购车款退回。2015年7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车款,但被告交付给原告的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手续真实合法等内容要件,被告未依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所诉,依法应予支持。至于被告所辩应追加案外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是受他人委托卖给原告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第1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彦坡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其军3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彦坡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竞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