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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为��与朱秋妹、郑根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为忠,朱秋妹,郑根柱,郑宏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83-4号申请执行人张为忠。被执行人朱秋妹。被执行人郑根柱。被执行人郑宏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商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朱秋妹、郑根柱、郑宏卿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朱秋妹、郑根柱、郑宏卿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朱秋妹、郑根柱、郑宏卿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依法委托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郑宏卿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云栖中路1288号(世纪花城)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号,规划用途为非住宅(商铺),钢混结构,所在层数为1F/6F,建筑面积为50.2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0)第0014793号,地号为3301220010120035,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商服用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为1813.14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16.55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51年8月6日]进行价格评估,浙江恒基房地产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浙恒房估[2015]字第0304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市场价值为44万元,司法处置价为40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三次公开拍卖(无果)和一次公开变卖,买受人闻洪财(公民身份号码××以30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郑宏卿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云栖中路1288号(世纪花城)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0)第0014793号]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闻洪财(公民身份号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闻洪财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闻洪财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