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某诉朱某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李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朱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前卫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杨恩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