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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某诉朱某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李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朱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前卫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杨恩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