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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校生与被执行人李良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校生,李良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张校生,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马王桥新村*幢***室,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亚龙湾小区**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56********。被执行人:李良松,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叠嶂中路**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聚业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60********。申请执行人张校生与被执行人李良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李良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校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良松银行存款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李良松银行存款8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