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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达松与XX、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达松,XX,鲍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11号原告:黄达松,男,194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XX,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鲍林,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达松与被告XX、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达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已减半),由原告黄达松负担。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钟华宏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俊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