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9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成正芳与王洁群、甘和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943-2号申请执行人:成正芳,女。被执行人:王洁群,男。被执行人:甘和琳,女。申请执行人成正芳与被执行人王洁群、甘和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花民一初字第0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正芳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洁群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益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