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洛阳昱泽凡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昱泽凡商贸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170号原告洛阳昱泽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姚凹村,组织机构代码09322039-4。法定代表人陈新桃,总经理。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32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67335988-6。法定代表人尤显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昱泽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昱泽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昱泽凡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昱泽凡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70元,减半收取23035元,由原告洛阳昱泽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