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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古振晖、魏冬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石民初71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古某,魏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713号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梁某,职务总经理。被告古某,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魏某,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诉被告古某、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泽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