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颖艳与王玉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颖艳,王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覃颖艳被执行人王玉忠申请执行人覃颖艳与被执行人王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1日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玉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颖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忠设在柳州银行金茂支行账号为62×××25内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是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敏 华执行员 宁 敏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汉柳书记员黄汉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