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康胤与黎天祥,黄浩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康胤,黎天祥,黄浩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553号原告李康胤,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诉讼代理人冯敏钊,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天祥,男,汉族,住所地:广西兴业县。被告黄浩燊,男,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区建能,经理。诉讼代理人卢校雯,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何力行。原告李康胤诉被告黎天祥、黄浩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管燕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康胤的诉讼代理人冯敏钊、被告黎天祥、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卢校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浩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康胤诉请如下:一、被告黎天祥、黄浩燊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326800.44元(各项具体损失数额详见附表);二、被告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黎天祥表示同意被告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的答辩意见。被告黄浩燊未作答辩。被告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的答辩意见:一、涉案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二、对原告部分损失主张有异议(详见附表)。三、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18时,被告黎天祥驾驶粤Y×××××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工业区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永恒泵业停车场路段时;与同方向行走的原告李康胤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康胤受伤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禅:20140097754号),认定被告黎天祥负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康胤在本案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康胤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禅城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7月15日,出院诊断为:1、闭合性腹腔内脏器损伤;2、创伤性窒息;3、全身多处骨折;4、双肺挫伤;5、会阴部软组织挫裂伤。出院医嘱为继续住院治疗。同日,原告李康胤转到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8月19日,出院诊断为:1、挤压综合征;2、肝挫裂伤、膀胱挫伤、后腹膜挫伤并血肿;3、右侧尺桡骨中上段开放性骨折;4、右侧肩锁关节脱位;5、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6、右侧肩胛骨体、喙突骨折;7、右侧臀肌、闭孔内外肌、右侧腹股沟区软组织挫伤;8、背部软组织挫擦伤并广泛皮下血肿形成;9、阴囊及右髋内侧皮肤挫裂伤缝合术后。出院医嘱为:全休一个月,两周后复诊,不适随诊,出院后患肢维持夹板外固定,暂禁负重活动,加强关节功能锻炼,定期门诊复诊,住院期间留陪人一名。出院后至2015年1月23日,原告李康胤多次到上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原告李康胤花费医药费102159.72元、租床费350元、购买翻身枕17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经原告李康胤委托,广东正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4月21日出具正华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2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李康胤因右上肢损伤致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盆部损伤致骨盆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定为16000元。原告李康胤为上述鉴定花费鉴定费2500元。粤Y×××××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黄浩燊,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500000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期限内。原告李康胤为农村户籍居民。佛山市禅城区盈隆汽车配件店于2015年4月1日出具《工资证明》,经营者杨镜全在该《工资证明》上签名。《工资证明》的主要内容为:兹证明我单位员工李康胤。在我单位从事勤杂工工作,该员工自2014年7月入职以来至2014年7月18月发生交通事故之日止每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2500元。该员工自发生事故之后便未在我单位上班,我单位亦未向其发放工资。证人覃某、徐某出庭作证,证实其夫妻是佛山市禅城区盈隆汽车配件店的员工,李康胤于2014年7月初到佛山市禅城区盈隆汽车配件店工作,每月工资为2500元。肇庆市交通技工学校(地址为: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12号)于2015年4月27日出具《学习证明》,主要内容为:兹证明李康胤。自2013年3月以来至今,一直在我校读书,现为我校外出实习的学生。本院认为,被告黄浩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明确认定被告黎天祥承担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本案事故中无责任,该认定意见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事故双方对本案事故的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认定意见予以确认。本案肇事粤Y×××××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被告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付责任。经本院核算认定,原告因本案事故所致损失合共315050.40元(详见附表)。原告各项损失的第1至5项共计112829.72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内容,已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因被告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已向原告垫付费用10000元,应视为被告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作出赔付,故被告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无需在此项下再行赔付。原告各项损失的第6至12项共计202220.68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目范围,该损失数额已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故被告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仅需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向原告赔付110000元(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被告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付110000元。经核算,原告总损失中超过交强险赔付部分的损失为195050.40元(315050.40元-120000元),应由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被告黎天祥承担。因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处投保了保险限额为1500000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包含不计免赔险),而本案不存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减免赔付的情形,故被告黎天祥上述需承担的195050.4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1500000元内向原告赔付。原告诉请主张的赔偿数额超过本院核定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应得的赔偿款未有超过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付范围,故原告请求被告黎天祥、黄浩燊承担相应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李康胤赔偿110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500000元内向原告李康胤赔偿195050.40元;三、驳回原告李康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01元,由原告李康胤负担88元、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负担30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燕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凤侠附表:序号损失项目原告主张(单位:元)被告抗辩核定损失(单位:元)核定理据医疗费92159.72被告黎天祥、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只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付,保险公司对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92159.72根据医疗收费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可认定原告实际支付医疗费合共102159.72元,被告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垫付10000元,实际损失为92159.72元。被告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作出抗辩,但该约定是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其效力不能及于原告。后续治疗费被告黎天祥、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认为原告没有举证证明需要后续治疗。根据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中的诊疗经过可确认原告日后需行内固定取出术,广东正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为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拆除内固定费用的意见应符合当地医疗机构收费水平,本院予以采纳。医疗用品费被告黎天祥、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其必要性。根据佛山市禅城区福恒生医疗护理用品店开具的发票可认定原告在转院之日购买翻身枕,支付170元。根据原告的实际,可认定上述为治疗原告伤情合理且必需的支出。营养费被告黎天祥、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未提出异议。根据原告伤情酌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黎天祥、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认为过高。原告住院40天,参照伙食费100元/天的标准,该费用经核算为4000元(100元/天×40天)。租床费被告黎天祥、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其必要性。原告花费的租床铺费用350元应包括在原告的护理费用中,不应重复主张。护理费被告黎天祥、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认为过高。原告共住院40天,因原告未提供护理费支出的具体证据,本院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动报酬标准70元/天计算护理费,护理费经核算为2800元(70元/天×40天)。残疾赔偿金149954.02被告黎天祥、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认为鉴定报告并非双方协商同意,残疾结论的真实性无法证明,且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系数应为21%。149954.02原告属农村户籍,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生活来源,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因本次事故致身体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应计为65197.40元(32598.70元/年×20年×23%)。被告黎天祥、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鉴定费被告黎天祥、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其不负责赔偿。依鉴定费票据,不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误工费23666.70被告黎天祥、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认为原告是学生,不存在误工,其请求应予驳回。23666.66原告提供的《工资证明》有单位盖章和经营者的签名,且两个证人出庭证明原告是该单位员工,本院对该证明内容予以采纳。原告出院后多次到佛山市中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直至2015年1月23日,结合原告的伤情恢复情况,可认定原告存在持续误工的情形,误工损失应计至定残前一天共285天,原告请求误工284天,属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误工费计得23666.66元(2500元/月÷30天×284天)。交通费被告黎天祥、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认为过高。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黎天祥、太平洋财保南海支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其不负责赔偿高。酌定合计326800.443150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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