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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薛兴云与卢德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兴云,卢德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696号原告:薛兴云,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卢德清,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兴云诉被告卢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兴云于2015年8月19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兴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兴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原告薛兴云负担。审判员  胡赤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