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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4093号原告:冯某甲,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冯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甲、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2月23日到迁安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4年多来被告有近3年时间在娘家居住,近来又有近7个多月不回家,为此原告特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理由是我们有两个孩子,现在孩子年幼,我不同意与原告冯某甲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甲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12月6日举行订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在一起,2010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8日王某生育双胞胎女孩,取名冯某乙和冯某丙,现随被告王某一起生活。自2015年3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关系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经营,只要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敬的原则,平时加强沟通交流,遇事多为对方着想,多考虑子女利益,原被告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冯玉清审判员裴璐代理审判员李国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张春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