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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郑国才与高友、蒲昌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旺苍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郑国才,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4日。被执行人:高友,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5日。被执行人:蒲昌海,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0日。本院在执行郑国才与高友、蒲昌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国才与被执行人高友已达成和解协议;另查明被执行人蒲昌海下落不明,其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5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冷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