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兴为与安徽欣兴交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1448号申请执行人:刘兴为,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安徽欣兴交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文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民二初字第006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徽欣兴交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欣兴交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573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