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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吴子兰与杨海鹰、秦皇岛银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子兰,杨海鹰,秦皇岛银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开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吴子兰,秦皇岛市第七中学老师。被执行人杨海鹰,秦皇岛银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秦皇岛银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295号608室。法定代表人杨海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子兰与被执行人杨海鹰、秦皇岛银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秦开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杨海鹰名下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龙尚府10-1-101号房屋;二、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