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礼年与武威正元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年,武威正元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485号原告张礼年。被告武威正元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凉州区公园路,法定代表人侯立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礼年与被告武威正元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礼年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礼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礼年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查银花 微信公众号“”